
采信了一个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果,真是大开眼界。整个过程中,除了事发突然,接下来就是各种骚操作。原告由始至终未现身。代理律师现过一次身。杨姓法官现过一次身。第一次伤残鉴定申请,法官和原告自说自话的演了一遍,判决书中明确用了‘调解’二字。质疑没有通知被告参与,剥夺了被告参与证据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委托鉴定前是否应该能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选择机构,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义务?保障被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院居然只是发了一条错误号码的短信就被视为送达,然后以缺席来认定伤残鉴定申请有效?还能再魔幻一点么?!直接寄送判决书就得了。何必浪费人力物力?我从第一次答辩到对伤残鉴定合法性质疑的答辩,再到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抗辩,最后不认同重新鉴定由被告付费的说明,法官或代理律师均一字未作回复或说明。我可以理解为是无视么?就是按照一套既有的流程有条不紊地执行,至于被告说什么,可以完全不用理会。上诉的流程还是会走,结果也可以未卜先知,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律所的这个如意算盘,我可以这样说:不会让它们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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