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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
您好!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应当依法、规范养犬,服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提示如下:
一、养犬人饲养犬只须知
1.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限养一条;
2.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3.遛犬应挂犬牌、束牵引带(1.5米以内),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4.携犬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
5.携犬出行禁止乘坐公交、电车、轨交等公共交通工具;
6.携犬禁止进入健身步道、学校、医院、饭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河道等水体。
二、养犬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1.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依法没收犬只,禁养二年;
2.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二人以上的,依法没收犬只,禁养五年;
3.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并伤害他人的,终生禁养犬只;
4.违法养犬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终生禁养犬只;
5.遗弃或者虐待犬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没收遗弃犬,禁养三年;有二次以上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记录的,终生禁养犬只;
6.实施联合惩戒,对多次违法养犬的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纳入积分管理。
三、对发现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市民,请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及时拨打12345、110举报。
昆山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小花提醒大家
一定要养成
文明科学饲养宠物的好习惯
哪些犬禁养?
重点管理区域是哪些?
一起来看看吧
↓↓↓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原法规规定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个人都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苏州市禁止个人饲养肩高超过61厘米的大型犬以及德国牧羊犬、秋田犬、杜宾犬、罗威纳犬等五类三十八种烈性犬和具有相关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这些禁止饲养的犬只无法办理犬证。具体如下:
重点区域一户限养一只狗
新《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为
↓
如果家里养的狗生小狗了
怎么办?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遛狗要牵1.5米内的牵引带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养犬行为规范,包括为犬只挂狗牌,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携犬外出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同时为了防止犬只扰民、伤人,乘坐电梯时要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特别强调: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市民可在“昆山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的菜单栏“微服务”-“养犬管理”申请办理犬证。
新《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增加了相关信用记录与惩戒的内容,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明确,对于携带犬只外出未及时清除粪便者,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养犬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饲养犬只污染环境者,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狗是人类的好伙伴
但养狗必须符合规定
希望大家都能够文明养犬
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来源:花桥国际商务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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