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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热点】网售“藏手机神器”宣称可躲检查,律师提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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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07-09 , 来自:江苏省0==

充电宝、多功能水杯、镜子……

近日,部分电商平台上售卖的

“藏手机神器”引发关注



所谓的“藏手机神器”

就是在伪造的

充电宝、水杯、镜子内设置暗格

将手机隐藏其中

帮助学生逃避校方检查


网售“藏手机神器”
宣称可躲检查,销量可观




在线上售卖平台检索发现,不少商家在销售用于藏手机的充电宝、水杯、镜子等。其中一家售卖藏手机“充电宝”的商家在宣传页面中注明,其商品的主要功能就是“混淆检查”。该商家表示,所售“充电宝”只有充电宝的外形,并没有充电的功能,购买者多为中学、大学的学生。除了混淆校方检查,有的学生可能是藏手机用于****

一家销售藏东西带暗格水杯的网店宣传页显示,此类水杯价格在30元~50元,价格贵的除了可以藏东西,还具有一定的“防金属探测器”功能。不过商家坦言,所谓“防金属探测器”,只能应对一般级别的检测,如果探测器水平较高,还是能被发现。网店页面显示,近期商家已销售了上千个用于藏手机的水杯。

另一家网店还销售一种可以藏手机的镜子,商家宣称使用这款镜子藏手机可以“100%安全入校”。商家介绍,镜子的镜面可以打开,镜面后的隐藏空间可以存放市面上99%款式的手机。

北京一所高中的教师表示,此前学校发现有学生在宿舍使用此类“藏手机神器”。“那名学生使用的就是一种伪装的充电宝,但这种充电宝看上去就很奇怪,拿在手里能感觉到内部有东西在晃动,开始宿舍管理人员以为充电宝质量差,担心有消防隐患要没收,后来发现里面的物件重量不对,询问后学生承认充电宝里藏了一台手机。”

在前述商家的评论区内就有买家表示,他使用藏手机的“充电宝”没几天就被老师发现了,还因此受到了校方的处罚

那么,商家利用

“混淆检查”“100%安全入校”等字眼

作为卖点吸引学生群体购买

这种营销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相关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商家营销行为

与学生管理秩序相违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教育部此前曾印发通知,明确提出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部分商家为吸引学生群体购买,公然以“藏手机神器”“规避检查”等字样和图片进行营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商家的营销方式与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和社会公共秩序特别是学生管理秩序相违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平台作为电商购物服务的提供者,虽未直接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但是其对商家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对商家的营销行为要进行必要管束,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商家违法的营销行为进行警示,及时下架处理等,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报告市场监管等部门。如果网络商城平台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无良商家以“规避检查”套路学生

不仅扰乱教学秩序

也触碰了法律红线,应该付出相应代价

学校和家庭也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

共同化解“手机瘾”



对于“藏手机神器”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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