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该《条例》共有12项特色与创新。
1.结合苏州市实际,规范车辆经营权投放制度
《条例》明确新增车辆经营权以服务质量信誉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配置,对于收回车辆经营权重新投放的视为新增车辆经营权,配置方式同样为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巡游车经营者取得车辆经营权后,由巡游车经营者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
2.明确车辆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与期限制
《条例》明确车辆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制度,有效期以签订的经营协议为准,最长不超过6年。同时,《条例》明确苏州大市范围内车辆经营权期限保持一致。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车经营者需要延续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经营权相对应车辆的服务质量考核等情况决定。
3.完善车辆经营权变更、收回与退出机制
《条例》规定在巡游车经营者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时收回经营权。车辆经营权变更的具体办法、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4.完善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者及车辆许可准入条件
一是增加车辆经营维护条件,如设施设备技术维护、驾驶员培训管理以及将必要营运数据实时传送至行业监管平台的能力等。二是针对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车辆,明确发展方向为个体工商户,并规定相应的许可准入条件。三是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许可准入条件,增加具备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数据实时全量传输至行业监管平台的要求。四是对于巡游车车辆与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予以完善,如引入车辆参数、性能、车况、车载智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等符合本市关于巡游车的技术标准要求。
5.放宽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限制
《条例》中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男性年龄限制放宽至65周岁,女性年龄限制放宽至60周岁,并附要求身体健康条件,在放宽准入门槛的同时,保证营运安全。
6.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一考同发两证
统一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两考合一,合称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7.实行一车双价,体现巡网融合
在运价管理方面,改革运价计费方式,明确“一车双价”的收费机制。巡游车在巡游服务状态时,按**指导价标准使用计价器计价;接入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服务时,可选择传统计价模式或者实行网约平台线上计价,但应当在网约车平台标明。
同时,《条例》明确建立完善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将市场供需、服务质量等因素均纳入运价动态调整考量范畴。
8.突破实行苏州大市范围内市域一体化运营
《条例》明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苏州大市范围内,不作区县之分。属地县区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租车日常监管(主要涉及政策传达、投诉处办等),出租车违法违规行为所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
9.加强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用,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
《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信誉考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并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等级向社会公开。
10.引入网约车聚合平台规定
在《条例》中吸收《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落实网约车聚合平台核验、信息公开、数据传输、投诉处理等责任。对于网约车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配套予以罚款的处罚措施。
11.压实网约车平台的管理主体责任,引入教育培训、吊销等相关措施
针对网约车平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存在擅自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及驾驶员提供经营条件、未落实数据接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则吊销相应许可证件的惩处措施。围绕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发生拒载、议价、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停业学习措施,视学习考核情况恢复线上营运,并依据驾驶员累计处罚次数或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吊销从业资格证。同时贯彻“一案双罚”,针对人车违法行为,对网约车平台同样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车辆运输证,暂停营运,确保网约车平台落实营运主体责任。
12.建立网约车平台退出机制
对于不满足许可条件、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者使用年限达到8年、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接入车辆开展经营服务或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日以上无营运的情形,要求及时办理运输证或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注销登记,退出网约车经营。针对符合退出情形而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吊销相应运输证或许可证件,退出网约车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