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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热点】大学生刷视频流量费超8000元!运营商未提醒也不停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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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9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近日

一名大学生因手机误操作

触发“天价流量费”事件登上热搜

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




大学生小陶前段时间换了台双卡双待新手机,可能因为设置错误,误将无流量套餐的联通卡设成了数据主卡。不料几天之后,该卡的流量超过34G,资费达8700多元。折合下来,每1G的流量费高达258元。加上违约金,欠费金额累计超万元。

小陶告诉记者,流量消耗主要是刷短视频,在产生巨额流量费期间,她并没有收到欠费短信。面对这份超万元的账单,小陶质疑,欠费这么多,运营商为什么既不提醒,也不停机

图片

事件曝光后,“天价流量费”引发关注。有网友指责运营商在流量监控和提醒方面存在失职,也有网友对套餐外流量定价表示质疑。最终,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小陶称工作人员已连夜将手机欠费清零,目前该手机号码已经可以正常使用。

事实上,反映运营商扣费问题的投诉并非孤例。在某投诉平台上,“流量超过未提醒”“高价流量”等类似投诉高达上千条,且几大运营商均有相关投诉。


那么,从法律视角来看

运营商是否有义务在用户欠费时

进行提醒或停机?

超出套餐的流量定价是否合理?

如何避免流量超额“天价”扣费问题?

运营商是否有义务在用户欠费时
进行提醒或停机?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电信服务,并且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使用电信服务的真实信息及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运营商在用户流量超限时有义务提供合理的提醒机制


套餐外流量定价是否合理?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风和律师认为,电信定价应当贯彻“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超出套餐外的流量按照258元/GB进行定价是否合理,要看这个定价是否显失公平。签订合同时,若运营商未以显著方式告知高额流量费(如隐藏条款或模糊表述),则涉嫌侵犯用户知情权,用户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主张该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如何避免流量超额“天价”扣费问题?




王风和律师指出,运营商应优化流量使用提醒机制,确保用户在流量接近套餐上限时及时收到提醒。比如设置强化提醒机制:要求流量使用达80%、100%时发送提醒,超支后需用户二次确认。套餐外流量定价应合理透明,避免出现“天价流量费”,比如经客户同意设置费用封顶措施:强制运营商对套餐外费用设置上限(如500元/月),超出后自动断网。

毕强律师建议,监管部门应要求运营商明确公示所有资费标,尤其是套餐外流量费用,并在用户办理业务时主动提示。此外,用户也应定期检查流量使用情况并主动设置限额,部分运营商提供流量上限设置,用户可设定超额停用或降速的选项,以避免高额扣费。若发现扣费异常,用户可先与运营商客服沟通,若不能达成合理解决方案,可向工信部12381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若投诉无果,可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上下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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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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