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初步审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有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不提供居住证);
3.户口簿及家庭关系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4.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提供的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租住房屋同样遵循每5年认定一名学区生的原则,提供无房证明,有规范的合同,并且房东持身份证和住宅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现场确认);
5.先进典型(见义勇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及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