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两年后,从天而降一张传票!(二)

11小时前 聚焦昆山 直言不讳
事发两年后,从天而降一张传票!(一)
第一次开庭
2026年6月9日受到传票,2026年7月14日上午10:00昆山市人民法院交通融合法庭1号法庭。传唤事由:开庭。
2026年7月14日是上午9:00左右,我和妻赶至昆嘉路308号昆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综合服务中心。进门安检,虽不及机场严格,但也差不到哪儿去,该有的流程都有。机场过不了安检的物品也一样不能过,包括饮料。与机场不同的是机场饮料不让过安检,但过了安检里面有免费的水供应,这里连收费的都没有。开始是没看到有,觉得应该有水可以喝,去问服务台,小姑娘肯定并抱歉的说没有。后来又问过安保,也肯定的说没有。我说是怕有人泼开水么?安保说凉水也可以泼哈。。。。长姿势了,诸位如果有事去法院,记得喝足水。
传票签发日期是2026年6月9日,可见当天签发并送达。效率很高,关注下这个时间节点。原告第一次提交诉状的时间是2025年10月29日。变更诉请申请则是2026年6月2日。立案时间是2026年6月*4日。
10:16分正式开庭,延迟的原因是上一宗案子审理滞后,可以理解。
原告没有出庭,仅一名计姓代理律师出庭。我当时问了句:原告没有到庭吗?杨姓法官回:人家代理律师不是到场了吗?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问我们有没有垫付医药费,因为原告在诉状中只字未提,我在答辩状中将该行为列为虚假诉讼嫌疑,所以,原告代理律师一开庭就问我这个问题。我肯定的说有,每次应原告要求给付,共垫付了三万元整。原告代理律师问我有没有证据,是现金还是转帐。我说是微信转帐,但我们手机已换多年,没有留存证据。原告代理律师说她要与原告确认一下。随即原告代理律师打电话给原告,原告肯定了我们的垫付。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怀疑,原告也许根本不了解诉状的具体内容,这种重要的细节,怎么会轻易遗漏?原告代理轻飘飘地一句话:承认即可!法官也认同。但我不认同,这事岂可儿戏?我只能肯定原告非恶人,如果原告矢口否认我们有垫付,我们又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这将是什么性质的问题?那就是案值三万元的经济帐!所以原告可能对诉状内容并不清楚,是有人在大包大揽。
接着法官突然问我被告是否有授权,我说有。2026年6月17号已随答辩状一起寄送法院,当天已确认签收。法官又说怎么证明我们是夫妻关系。我说授权书上有身份证复印件,一查便知。法官说法院不是民政部,需要我拿出我们是夫妻的证明,否则无权代理发言。大数据的今天,一张身份证足以查明一个正常人的所有信息,法院不同于个人,有足够的权限。我已经提交的授权书和身份信息,法院有核实代理人身份的义务,而非法院主张却要我来举证。2026年6月17日我提交的法律文书,2026年7月14日开庭,这么长的时间里,如果法院不愿意去核实,也可以通知我带上相关证明资料来开庭,而非突然要求,我不确定这是不是必要的流程,查了下,属于非必要。法官说那是法院接受文件的人可能疏忽了。我反驳,法院工作人员的疏忽责任不应该由我们来承担。多说无益,让家里人拍了照发过来。庭审继续。
我接着提出了法院在未通知被告到庭的前提下,且是在事隔两年多年为什么还会支持原告单方主张且生成了一份司法鉴定笔录?原告据此完成了伤残鉴定。我不否认鉴定结果,但我对鉴定的时效性和合法性以及因果关系提出严重质疑,认为存在重大瑕疵。
法官说有通知我们到庭。我请法官举证,是短信、电话、还是传票寄送签收。这三项中的任意一项我们都没有接到过,无从知晓。法官肯定的说有通知,发过传票的。我则坚持请法官举证。法官电话招来一名女性调解员问询该司法鉴定笔录是否有通知被告,调解员也肯定的说有,请其举证。看到调解员在电脑上调阅资料,一闪之中,我看到了那份最初的传票,但我们没有见过实物。日期也没有看清楚。但我肯定的是我们没有收到过该传票。调解员查了一番后说,发的短信,但号码尾数好象错了一个。错误号码源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官说是不是我们报错了号码?我直接回怼:法官,你可以说交警听错了,不要说我们报错了。你报错自己号码的概率是多少?而且,就算号码错了,法院也不是发一条短信就算视为送达,是不是应该电话确认?传票是不是应该寄送签认?如果仅仅是发一条号码错误的短信就视为送达,法院的执法过程就这么不严谨么?未置可否。我接着说,如果说2026年3月发送的号码有误,那2026年6月9日传票为什么又准确无误的寄送到了被告手里,且还同步寄送了一份到了被告的原籍?两起行为比较,我该指责法院工作不严谨还是该夸法院工作严谨?
除住院伙食费补贴外,我对原告主张的其它费用也一并做了质疑。法官和原告代理律师同样是未置可否。法官则强调十级伤残鉴定有无异议,顺便一带而过问要不要重新做鉴定。我说我不认可该鉴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官说:我不跟你争论,这个问题属于法医学的问题,不认可,我问了你要不要申请重新鉴定。言下之意,就是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就会采信该鉴定结果。我于是声明:我不否定鉴定结果,但我不认同鉴定流程的合法性。我也不认同该鉴定。法官不耐烦的说:我就问你要不要重新鉴定,你只要告诉我要不要重新鉴定,你不认同,你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我便说,那我申请重新鉴定,但要我说明的是:如果我不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就会采信该鉴定。我重新申请鉴定,那我就会掉入另一个坑 ,重新鉴定只是质疑前一个鉴定的合法性,而非不认可鉴定结果。法官说:那你重新申请鉴定。
后面我又补充说:请法官注意原告在诉状里是否有不诚信诉讼的嫌疑?法官说:她(原告代理律师)不是已经承认了吗?若不承认,后查明属实属虚假诉讼,将拘留,罚款!现口头训诫,此行为不诚信。原告代理则轻描淡写地辩解:起诉时没有提到垫付情况,并不是涉及到诚信问题,在法院调查过程中,双方核实确认就可以了。起诉时只要简地写事情经过就可以,并不是说全案的事实必须无一遗漏地全部审核。感觉原告代理律师的法学知识是体育老师教的。我说原告这个意见我是不认可的,法律有它的严肃性。如果原告代理律师所说的成立,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违法人员可以在法律的边缘反复试探,反正代价很小。发现了,认同就是。没发现,就赚到了。就象当前这个诉状一样,万一成了呢?
我把答辩状原文呈上来供网友了解一二。原告诉状在(一)中已有部分展示。
第二次开庭
今天是二次二庭,2026年7月19日我接到短信传票,妻没有接到短信,我是接连接收到两条,一条是发给我本人的一条是发给妻的。也许法院是知道一事不烦二主,反正是一家人。都一样。但事实上,这是不一样的。也不可以这样。还是只是发了条短信,没有电话确认,也没有寄送。如果这条短信被我忽略了,这次可能就真的会被视为送达了。
原告没到庭,原告代理律师也未到庭,说是有案件在身走不开,后来视频参与庭审。其实这次不算是庭审,传唤事由:司法鉴定笔录。这次是由一王姓女法官主持,为人较温和。传唤时间是下午13:30分一号调解室。我们中午十二点多赶到法院。通过安检后至一号调解室。时间到了,无人通知。一号调解室后来有法官和当事人进入占用。眼看过了时间,我致电57756373,王法官说来过一号调解室没看到我们,因为此前并未谋面,不识可以理解。但我们确是没听到有人呼我们。经王法官协调,我们又进入一号法庭。被告席上的电脑屏幕显示的是上次司法鉴定的笔录,从迹象上看,是准备走个过程,我们签上字即可。我不认同该司法鉴定笔录,所以我要求以当庭的对话为记录。2026年7月17日下午,昆山法院有人给我电话说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需由被告来出。我加以否定。 我在重新申请鉴定书中写得很明确:鉴定费用由原告承担。理由是第一份伤残鉴定证书流程非法,我不认可。我之所以重新申请鉴定只是为了避免陷入第一个坑里。我本人的真实表达是不认可该伤残鉴定的合法性,与鉴定结果无关。王法官在聆听了我的辩述后,没有过多干预,也表示理解。但同时说明,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我们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最后王法官说她可以尝试与原告沟通下调解处理。我特地说明:由始至终,即2024年4月2日发生事故至2024年4月8日原告治疗出院后至今,原告未与我们没有发生过一次生分的表达,出院后两年多来也再未有过一字半言的联系,我们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丝毫不愉快,我们也希望两次出庭原告能出庭,当面沟通一下。很遗憾,原告均未现身。我们唯一能坚守的就是我们不亏心。仅此而已。
再说个乌龙,法院这次的传票也很搞笑。看上面2026年7月24日到庭的传票,我们上次的开庭时间是2026年7月14日。但这个传票发出的日期居然是时光倒流了的2026年7月1日。比第一次开庭时间还早了十几天。可谓是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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