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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2-23
, 来自:江苏省0==
近年来
文身悄然“出圈”
走入大众视野
然而在所谓的“文身自由”背后
是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
出于寻求刺激或新鲜感
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这样一则案例
#给43名未成年人文身老板被判向社会道歉#
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调查发现,庞某某在经营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又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陕西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庞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该案成为陕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是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文身后容易被标签化,甚至走入歧途。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身体还在成长中,文身易感染、难复原,长大后可能就业受限。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2022年6月6日印发的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指出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
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理性拒绝文身
该办法围绕六大保护维度
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出以下规定:
家庭保护: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学校保护:开展教育,提高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社会保护: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网络保护: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政府保护: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强化管控;
司法保护:司法机关与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
文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的方式形成永久色素沉着,产生长期留存的图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临床上,曾有人因纹刺的材料、器械的消毒不严格而得了肝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文身的过程会对人体皮肤细胞、神经细胞造成破坏,文身的色素一般都是植入真皮层,不易自行消失。去除文身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完全清除文身而不留疤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且常用的激光清除过程中存在明显痛感,累计需要清除4-5次,每次间隔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在1年以上,所需费用也不少。
《公民应征入伍体检标准》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不合格。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四条规定:文身,不合格。《中国民航大学2022年航空专业部分省市专业体检形式调整通知》中体检项目包括:裸露部位有无文身及伤疤。
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
未成年人文身图案、符号、文字等往往传递着封建迷信、江湖义气、帮派文化、境外文化等有害思想,有悖于健康良好社会风向的形成,与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有的甚至还会诱发违法犯罪,进一步扩大文身行为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潜在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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