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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住二楼也要赔?高空抛物找不到人,法院这么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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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44 , 来自:江苏省0==


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

砸伤了楼下散步的老人

却因事发地无监控找不到“真凶”

家住二楼的业主需要负责吗?

物业公司一纸协议就能免责吗?

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已退休的业主潘某在小区内散步时,途经一栋单元楼下,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随后入院治疗。事发后,因小区公共区域未安装监控摄像头,公安机关未能查明确切的侵权人。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栋楼二楼及以上可能抛掷物品的十户业主颜某、刘某等人,以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一并诉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67.15元。

庭审中,多名业主提出异议。被告颜某称,自己家住二楼,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刘某称,事发时其本人及家人均不在家中。物业服务企业则辩称,其已在《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不承担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责任,且已尽到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表明,在此类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被诉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排除自己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就需依法分担补偿责任。本案中,除业主龙某提供了完整的不在场证明(高速公路缴费、异地开学证明等形成证据链)得以免责外,其余未能充分举证的业主均需承担责任。

关于“二楼是否属于高空”的争议

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国家关于高处作业的标准(即作业位置最低点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即属高处作业)进行认定。普通住宅二楼高度通常超过3米,足以对地面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高空”的认定条件,住户不能以楼层较低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导致无法追溯抛物源头,属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以物业管理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主张免责,因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且原告的损害未到伤残,法院最终确定原告损失金额为13186.94元,判决被告颜某、刘某等九名业主,各自向原告潘某支付补偿款1025.65元,被告洞口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56.09元。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

致人伤物损的事件时有发生

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

有人因此获刑,有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

心情不好往楼下扔碗碟致人受伤
涉案男子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事发当天,被告人罗某在家中吃完晚饭,因心情烦躁,便把吃饭用过的碗碟相继从客厅的窗户扔到楼下,碟子落地后碎裂,弹起的碎片击中了楼下行走的小赵(化名),造成其腿部受伤。因罗某所扔物品的下方为人行通道,事发时段有大量行人在此通行、聚集。案发后,他被传唤至公安局。

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女子将玉米冬瓜丢下22楼
砸中楼下车辆被行政处罚

近日,四川遂宁一女子与男友发生争吵后,为发泄心中不满,将家中一节约5厘米厚的冬瓜和玉米棒子从22楼窗户扔下,恰好砸中楼下停放的私家车,造成车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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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涉事女子作出行政处罚,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该女子还将承担涉事车辆的维修费用

重要提醒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首次将“高空抛物”

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

划重点:高空抛物未伤人也有责!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对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处以刑罚。但刑罚的入罪标准高,无法规制生活中那些具有危害性但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填补了这一“真空”地带。第四十三条提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明确将高空抛物纳入规制,破除了“未伤人即无责”的难题。一是将追责关口前移,从事后惩处转向即时追责。二是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处罚前提,即便未伤人毁物,只要危及公共安全,仍可能被拘留或罚款。三是与刑法形成梯度治理体系,未达刑事标准但具有危险性的高空抛物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按高空抛物罪论处;若致人伤亡或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

日常生活中

每个人都应妥善放置物品

定期检查阳台设施

严禁向楼下抛掷物品

物业应加装监控、强化管理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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