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女士是一名配音师,录制过不少作品。她从没有授权过任何人或公司将自己的声音AI化,但一些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却是基于她的声音制作的AI配音。
对于这一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的公众能够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
法院认为,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