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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
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将施行
事关劳动者权益、社会救助、
行政复议、电动汽车……
一起来看↓
《江苏省实习生和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7月1日起施行,明确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实习生、见习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从业单位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向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实习或见习期间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月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
7月1日起,江苏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再扩围,新增12家平台纳入保障范围,包括T3出行、阳光出行、如祺出行、享道出行、及时用车、风韵出行、首汽约车、美团打车、小象超市、盒马鲜生、叮咚买菜、UU跑腿。不同于工伤保险,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采取按单计费、按月缴费、个人无须缴费的模式,平台企业按订单为从业者参保,一单一保,接单即生效。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统筹客运出租汽车市域一体化运营,推进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区域、运价政策、车辆技术标准等运营管理的一体化发展。其中明确,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巡游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揽客时,可按传统计价模式或网约车计价规则收费,收费方式应事先在网约车平台告知乘客。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和运营管理规定》7月1日起同步施行,从车辆准入、硬件配置、车容车况等方面,统一巡游车、网约车车辆技术标准与运营管理要求。在新车准入方面,要求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轴距不小于27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7月1日起施行。在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7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内容上,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以及相关主体的职责要求,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保障与监督措施以及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工作领域治理急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必备、有效防范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所急的制度机制,确立了清晰稳定的行为规范和长期预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施行。对闯红灯被罚、开店被吊销执照、工伤不认定等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争议。此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补充和明确了几种可复议的事项,比如对被行政机关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不服的,也可申请进行行政复议。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7月1日起,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18384—2025)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5)正式实施。其中,电动汽车安全新国标首次将“一键断电”装置定义为物理断电装置,彻底取代以往依赖软件控制的断电方式。新增整车刮底要求,在技术上要求车辆在刮底后无泄漏、外壳破裂、起火或爆zha现象,且满足绝缘电阻要求。
电池新国标进一步明确待测电池温度要求、上下电状态、观察时间、整车测试条件,技术要求从此前的着火、爆zha前5分钟提供热事件报警信号等,调整为不起火、不爆zha(仍需报警),烟气不对乘员造成伤害等。
7月1日起,我国首部针对快递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标——《限制快递过度包装要求》将正式实施。新国标将快递包装箱适配、快递包装层数和封箱胶带使用量作为关键性指标,明确了限制快递过度包装的底线要求。新规明确:非易损易碎类物品快递包装层数不应超过2层,易损易碎类物品快递包装层数不应超过4层。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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