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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邀您建言!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民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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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ks_y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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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昨天 16:00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本法另有规定”其实是空的,本法里根本没这么个例外,容易让人钻空子、给下位法乱开口子。改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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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小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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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昨天 16:09 , 来自:江苏省0==
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家支持前款规定的车辆安装、使用具备自动紧急刹车功能的装置”修改为“国家鼓励前款规定的车辆安装、使用具备自动紧急刹车功能的装置,并逐步推广、给予相应支持”。“国家支持”到底是支持谁、怎么支持,没说清。改成“鼓励并逐步推广”,既表了态又没写成强制,也替下位法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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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那年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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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昨天 16:10 , 来自:江苏省0==
我建议将草案第六十条第三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置超限超载检测技术设备”修改为“应当依法设置”。用“可以”就变成了想设才设,治超肯定松松垮垮。改成“应当”,把责任压上,“依法”也把边界框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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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14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29. 草案第六十四条可以将儿童安全座椅“鼓励和支持使用”修改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这条后半句都明确“不得安排未满12岁孩子坐副驾”了,安全是硬要求;可对安全座椅却还“鼓励”,前后一个硬一个软,统一成“应当”才不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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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小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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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14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一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修改为“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并增加“具体限速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5公里也太慢了吧,残疾人本来出行就难,这么一限基本没法走,提到20公里、再让地方定,双方都照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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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DIY烘焙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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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14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是不是可以将草案第十九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修改为“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感觉“必须”“应当”俩词一个意思,堆一起纯属重复,删掉一个行文干净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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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街角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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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14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我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条“使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成瘾性物质”。这说法太开放,哪算哪不算没标准;而且既然已经让公安、卫健、药监定目录动态更新了,这儿再留一句就重复了,删了更利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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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在海的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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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14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删除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条“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修改为“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还能“一名”“可以”,既没监督又跟基层两个人执法的习惯对不上,容易选择性执法。删掉或改成两人执法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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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景威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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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1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将草案第一百三十九条“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与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同类行为罚则统一。“伪造、变造”的量罚跟“以欺骗、贿赂取得驾驶证”这些长得像的行为跨条重复、幅度还不一样;同类就统一,别一个轻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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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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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1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可以删除草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统一制发专用**”等表述,改为引致《行政处罚法》《预算法》。这些《行政处罚法》《预算法》早写死了,本法再写一遍纯属重复;删掉、只做个引致,跟“不越位、不重复”的原则也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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