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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同事摔倒昏迷,见死不救是否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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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7-12 , 来自:江苏省0==

生活中面对他人身处险境的情况

有人会立刻挺身而出

但也有人会选择袖手旁观

那么,见死不救是否违法?

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15日,海鲜店老板温某从海鲜市场订购海鲜货品后,由司机陈某开车将货拉到罗湖一酒店门口,车上同时载了余某、严某和何某三个货物搬运工,并且约定搬运工的工钱由老板温某支付。

当车开到酒店后进行货物搬运时,搬运工余某与严某因抢货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致使货箱破损、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在车上。当余某准备下车时,因脚下湿滑突然从车上摔落倒地不起(头朝下、腿搭在车上),此时何某经过便将余某的脚从车上搬下。货物搬完后,何某、严某和司机陈某无视余某的情况,离开现场。

直到余某倒地十多分钟后,经过的路人报警并拨打120,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发现余某此时已离世。

因此,余某的妻子和子女将老板温某、货车司机陈某及两名搬运同事诉至法院。

余某与同事发生冲突后

失足从车上摔下昏迷

3位同事在其身边,却选择视而不见

余某因此错失最佳救助机会离世

谁来担责呢?





法院:两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雇主温某、司机陈某、同事严某和何某是否应对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雇主温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余某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摔倒死亡,温某并无过错,因此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司机陈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机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义务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径直驾车离开,故其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事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余某摔倒主要是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和谨慎义务,但与其和严某争抢货物事件有关联。在此情况下,严某有一定救助义务,但其未予理会径直离开,故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事何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何某对余某摔倒及死亡并无过错,何某在余某摔倒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径直离开的行为,从道德上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与余某之间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因此,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系由余某未遵守排队秩序引发,其在下车时又未尽到谨慎义务,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司机陈某、同事严某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司机陈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司机陈某和同事严某对余某造成了不作为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司机陈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9085.34元,严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628.01元。



不作为侵权是指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不作为,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指当先行行为明显地开启或维持了一定的危险时,行为人应对此负担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如果行为人先前的不当行为引起他人进入危险状态,其应当在合理预见的前提下采取救助措施,即义务人应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

法官提醒


不同于道德上提倡的见义勇为风尚

先行行为救助义务是法定义务

有救助义务的人

应秉持善意施助、救死扶伤的传统美德

在避免对伤者二次伤害的情况下

及时、准确地对伤者实施救助

必要情况下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和报警


还有哪些情况需要承担救助义务?


一起来看两则案例↓↓

男子网吧猝死超24小时无人发现

律师:经营者应尽救助义务

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一名29岁男子在网吧猝死,靠在沙发上超24小时无人发现,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后死亡。该网吧老板解释称,换班时店员以为他在正常休息就没有打扰。

对此,有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突发疾病,经营者应该尽到救助义务。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取决于在顾客突发疾病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首先,网吧老板和员工有没有定期巡视,及时发现顾客的异常情况。二是网吧员工是否在发现时立刻报警并采取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三是经营场所是否配备了基本的急救设备,是否对其员工进行过急救培训。如果网吧经营者和员工未尽到上述救助义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聚餐饮酒同伴死亡

法院: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应担责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为失恋心情低落,与朋友王琪(化名)、徐恬(化名)和陈朵(化名)相聚喝酒。其间,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陈朵两人没有喝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车上休息,徐恬在车里照顾她。然而,等徐恬醒来时,发现小秋已经没有了呼吸。死者父母将王琪、徐恬和陈朵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琪没有对小秋过量饮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没有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徐恬、陈朵作为共同聚餐者,虽然没有参与饮酒,但两人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她们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人命关天,生命至上

如身边人遭遇危险

请引起重视、及时救助!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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