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岁的小王在小区里拿着火腿肠投喂流浪猫时被抓伤,送医诊治后花费医疗费1154.8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王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邻居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54.8元。
小王的母亲认为,李某经常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为流浪猫提供食物,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和管理关系,对流浪猫产生的侵权损害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对于进入小区的流浪动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其有责任驱逐小区内的流浪动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业主李某辩称,小区内不只自己一个人投喂流浪猫,小王被抓伤是因为他拿着火腿肠去逗猫,其母亲站在旁边却没有尽到制止和看护的义务,而且不能确定抓伤小王的猫就是自己经常投喂的那几只,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在对流浪猫的日常管理中,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不仅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了《饲养宠物温馨提示》,也在业主群中发布了《文明养犬倡议》及《关于请勿投喂流浪猫的温馨提示》。小王被抓伤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与物业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