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虽提前微信告知王某上门安装时会进行拍摄,但王某并未回复此消息,商家以原告知情并默示同意拍摄为由提出的抗辩,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故不能以原告未作回应,便认定其同意商家进行拍摄、使用肖像。
而且,某商贸有限公司拍摄的视频对象特定,王某及其家人并非“偶然入镜”,该公司后将王某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营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个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故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某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其注册经营的网络账号上对其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王某肖像一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