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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热点】地铁偷拍女生配“擦边文字”?公共场所拍摄边界在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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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9:31 , 来自:江苏省0==
近年来

利用手机进行**的行为频频发生

公共空间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

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男子地铁**女性配低俗文案
扬言“删不删看心情”

据媒体报道,近日,上海市民陆先生发现16岁女儿在乘坐地铁时,被一博主**,视频配以隐晦低俗文案发布至社交平台。维权期间,陆先生发现该账号长期**公共交通上的女性,画面聚焦短裙、休憩等场景,配文“风景真好看”“这个妹妹好看吗”等不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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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诉后,仅陆先生女儿视频被下架,其余**内容仍存留,该账号也依旧运作。涉事博主受访时称自己就是“擦边蹭流量”,辩称“公共场合拍摄不算**”,还表示“删不删看心情”

4月18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通报:网民薛某(男,24岁,网名“一只公交迷”)为博取流量,多次在公共场所拍摄穿着短裙的女性视频,配以诱导他人违法犯罪的文字在网上发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同日,平台回应,该账号已被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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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除地铁外

在公园、街拍热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事件也是时有发生↓

今年4月10日,成都两男子为博流量策划虚假搭讪视频散布多个平台,因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侵犯隐私被刑拘。2024年4月,南宁一摄影师以拍立得拍摄为名获得两女子同意后,偷用手机抓拍照片上传至摄影群,后被媒体曝光。此外,上海安福路、北京三里屯等街拍热点区域近年来也争议不断,一些摄影爱好者坚称拍摄“聚焦城市景观,非针对女性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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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那么

公共场所随意拍摄路人违法吗?

未经同意的拍摄一律算侵权吗?

“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

来看专家和律师怎么说↓

公共场所随意拍摄路人违法吗?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认为,虽然公共场所拍摄本身不违法,但若拍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仍可能构成侵权,比如:以营利或贬损他人为目的(如商业街拍、刻意丑化);拍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或人格尊严(如跟踪拍摄、聚焦敏感部位);未经当事人允许公开传播肖像(如上传至社交平台获点击收益)。

就上述地铁**事件而言,侵权认定核心在于“未经同意”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非仅限拍摄隐私部位。博主未经允许拍摄并公开路人肖像,且视频带有“评头论足”等不当言论,可能构成对肖像权、人格尊严的侵害。

未经同意的拍摄一律算侵权吗?
“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

马丽红表示,未经他人同意在公共场所拍摄并传播其肖像,不必然侵权,但需符合“合理使用”的界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拍摄行为属于个人学习、新闻报道或非特定人物附带入镜(如景点合影中的路人),且未损害他人权益,可认定为合理使用;但若以特定路人为拍摄主体并公开传播,或聚焦他人穿着配不当文字导致名誉、隐私受损,则构成侵权需担责。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教授认为,如果公共场所拍摄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通常不构成侵权。如有些城市开展的“随手拍”执法活动,对违反交通规则、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等,市民拍下来进行举报,此类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


当前短视频平台普遍采用“AI初筛+人工复审”机制,AI侧重识别涉黄等“高危内容”,对“擦边**”等非显性侵权内容,多依赖用户举报且响应滞后。平台审核机制的盲区,加剧了公共场所拍摄的治理困境:若放任“擦边**”,公民人格权益将持续受损,但若过度收紧规则,则可能误伤街拍、新闻纪实等公众创作。

法律如何既守住人格权底线
又为自由创作留出空间?

彭新林指出,公共场所拍摄需以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若被拍摄者明确表示“不许拍”,拍摄者应立即停止;在互联网发布相关内容时,应采取打码、模糊化等技术措施,隐去可识别特征。

马丽红提出四重平衡维度:第一,采取“目的正当性”优先原则,对商业性拍摄(需严格获授权)与公益性拍摄(如新闻纪实)进行必要区分;第二,进行“最小必要范围”限制,即街拍作品需避免聚焦可识别的个体,或进行模糊化处理;第三,采用“事后救济”机制,允许创作者以艺术价值抗辩,但需补偿权利人合理损失;第四,明确例外情形,如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突发事件中的必要拍摄等。建议有关部门能够细化“合理使用”标准,避免“一刀切”限制创作。


对此,你有何看法?

欢迎留言~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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