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气象部门已于事发当日发布大风蓝色预警,明确提示北京市房山区将出现7、8级短时大风,并建议相关单位加固围挡、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做好防范措施。
根据周女士提交的事发后所拍现场照片及视频,可以认定车辆是被铁皮围挡及钢管支架毁损。作为围挡的设置方,开发商未将围挡充分固定,在收到极端天气预警后,也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最终导致财产损害的发生,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开发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周女士存在过度维修情形,故法院对开发商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外,在车辆受损送修后,周女士因无法使用自家汽车,必然产生一定的替代交通费用,法院结合周女士提交的证据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周女士车辆维修费用15700元、交通费用15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