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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新”课堂】运输费谈崩,司机扣留32吨货物,合法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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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1-09 , 来自:江苏省0==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货运司机

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运输等工作

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如何认定网约货车司机

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运费谈不拢,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

司机和运输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接单
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报酬。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本案中,其一,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须选择该公司绑定,并经公司审批。杨某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服从某运输公司安排,某运输公司存在对杨某进行扣罚等劳动管理行为。杨某对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均不具有自主决定权。其二,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按月结算工资,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单,相关运输收入构成杨某主要经济来源。其三,杨某从事的是混凝土运输工作,属于某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

综上,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划重点

互联网平台及数字技术要素的加入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劳动管理方式,但未改变劳动管理的性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认定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量企业是否通过制定奖惩规则等对司机进行劳动管理,司机能否自主决定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司机主要收入来源,司机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运输费谈崩,司机扣留32吨货物

这种行为合法吗?

2023年10月,某经营部有32吨圆木需运往湖北,在网络运输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后,崔某以司机的身份接单。当晚11点,崔某便将木材运至指定目的地,但因排队卸货车辆较多,直至第二日下午3点,崔某车上的货物仍未卸载。崔某随即联系某经营部负责人汤某,要求其加付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但汤某只愿加付100至2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崔某一气之下将32吨圆木运回河南老家保管。后某经营部将崔某及崔某车辆所属的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案涉32吨圆木。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崔某将32吨圆木拉回河南老家是否合法。

首先,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崔某、某物流公司尚未将货物卸载至目的地,某经营部支付运输费条件不成就;压车费系合同双方事前无约定,事后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属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管是运输费还是压车费,崔某均不能行使留置权。其次,崔某要求加付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汤某仅同意支付100-200元,涉案货物为可分物,承运人留置货物应当合理、适当,崔某留置整车货物明显违法。所以,崔某因压车费的问题未能与汤某形成一致意见,将承运的32吨圆木留置,违反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应返还留置物。

综上,某经营部要求崔某、某物流公司返还案涉32吨圆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划重点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但留置权的行使要注意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如果法定或者双方协议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承运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承运人负担。二是行使留置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费;2.承运人必须基于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而占有货物;3.留置的货物需要与承运合同约定的运费、报关费等费用有直接关系;4.留置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债权相当,如果货物是不可分物,则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

@广大货车司机们


在工作中要学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升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让货运之路更加顺畅、安心~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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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走海哭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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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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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彦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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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一笔归一笔,不能这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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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馋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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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3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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