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发后,小瑶的父亲彭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调查,在事故发生时,与小尹一起燃放烟花的多位玩伴及其家长指认是小尹点燃并抛掷出去的烟花落在小瑶身上,将其颈部烧伤,故小尹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小尹系未满8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由其监护人龙某、尹某承担责任。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然而,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尹等人在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段,在小区公共区域儿童游乐场燃放、随意抛掷烟花的行为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有效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本案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时,小瑶系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在白天到自己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玩耍,本人及其监护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尹对小瑶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剩余20%的赔偿责任由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因小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龙某、尹某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