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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新”课堂⑧丨主播擅自停播被索赔违约金,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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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4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

主播成为备受瞩目的新兴职业

许多年轻人为了追求梦想

与直播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

可一旦出现违约,责任该如何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罗某与小美签订了《直播独家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小美作为罗某独家签约的网络主播,罗某为其提供直播需要的电脑、声卡等设备和录制剪辑等技术支持的同时,还为小美及其工作成果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小美需满足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低于26天(每天超6小时且无消极行为),月直播小时数不低于150小时。开播仅一个月,小美直播时长便不达标,罗某反复催促后,其12月直播时长仍不足92小时。

之后罗某因无法与小美取得联系,遂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直播设备成本8000元。与此同时小美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已于2024年12月30日解除。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审查协议内容、保障自身权利的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在2024年12月正式开播,而小美未积极履行直播义务,当月累计直播时长未达到规定时长。其后小美更是失联,导致罗某无法对其直播行为予以监督、建议。小美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协议约定小美应当承担违约金3万元。但法院考虑到罗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对小美的直播成果履行推广宣传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合作时间、各自过错承担,法院最终判定小美向罗某赔偿违约金6000元

关于设备损失费用。法院考虑到小美对设备占有使用超过半年,为避免返还产生新的争议,遂根据罗某提供的设备购置**判定小美赔偿罗某设备损失4000元,设备不再返还。同时,因小美已无履行合同意愿,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对小美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向罗某赔偿设备损失费、违约金共计1万元,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独家合作协议》。一审判决后,小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目前,网络经济繁荣发展

职业网络主播的发展空间日益广阔

但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

对网络直播公司而言

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绑定主播的做法并不可取,该方式既不利于构建规范、有序的直播环境,也有损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对网络主播而言

签订合同时需保持冷静,审慎对待合同条款,明确合作期限、直播时长、收益分配等核心条款。尤其要关注违约金条款,厘清无故停播、擅自解约等违约触发情形,同时确认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晰违约行为对应的责任后果,避免因条款表述模糊埋下天价违约金隐患,致使自身陷入被动局面。

从司法实践来看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为培育主播所投入的各项成本、主播通过直播获得的实际收益等多重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违约行为造成的真实损失,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作出合理调整。无论是网络直播公司还是主播,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才能让双方的权益更有保障。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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