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小邹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因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共同共有,两人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份额,加之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之间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该房屋由被继承人小邹与余某等额共有即各占50%份额。
邹某、成某系被继承人小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遗产分配权,余某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小邹抚养较多的人亦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成某在被继承人小邹出生后几个月便离家外出,未尽到对被继承人小邹的抚养义务,结合被继承人小邹的实际抚养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对成某不予分配。对于邹某享有的被继承人小邹房屋50%份额的遗产分配比例,因邹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案涉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余某,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继承人小邹房屋50%份额的遗产全部由余某继承。又因余某享有案涉房屋另50%份额的所有权,故判决案涉房屋由余某所有,余某享有案涉房屋100%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