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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立法征集民意!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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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宛若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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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05-09 , 来自:江苏省0==
第四十三条中写道: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这样是不是容易形成“花瓶懂事”建议这么改“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企业应当保障外部董事独立履职、充分知情权,健全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做实外部董事制度,防止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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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05-09 , 来自:江苏省0==
现在很多企业会安排亲戚朋友来公司上班,或者利息相关的项目交给熟人做,所以建议第四十八条改为:未经同意不得兼职、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严格执行亲属回避与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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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岁月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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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05-09 , 来自:江苏省0==
第五十条第(一)项我也觉得不太好,改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违规兼职取酬、关联交易牟利、为亲友及特定关系人谋利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这样更贴合国企廉洁风险实际,扩大约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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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昆山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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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05-09 , 来自:江苏省0==
第六十五条我觉得有问题,只 “听取” 无刚性程序,不提交审议、不反馈,流于形式。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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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kongrui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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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05-13 , 来自:江苏省0==
第二十三条中只说要追责,但没说怎么追、追了啥结果也不公开,更没说是不是终身都要管。现实里有些造成国资损失的事,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给个不痛不痒的处理,时间一长就没人再提了,起不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建议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终身追责的国家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从严追责,追责结果依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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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05-13 , 来自:江苏省0==
如果国企里有些干部想搞个新业务、做个新项目,明明是按规矩走的流程,结果万一项目出了点正常的市场风险,就怕被当成 “违规” 追责,索性 “躺平” 不干事,企业发展也没了活力。所以24条是不是可以修改一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可操作的尽职免责清单与容错机制,对依法依规、程序合规、未谋私利、勤勉尽责的经营投资行为,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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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盈盈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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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05-13 , 来自:江苏省0==
草案26条只说新设国企要政府批准,但没说不能乱设、不能层级太多。结果有的地方随便新设国企,一层套一层,搞得层级又多又乱,很多是空架子,没什么用。建议修改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与层级,严禁盲目新设、重复设立,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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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05-13 , 来自:江苏省0==
现在有些国企的外部董事,要么是企业老熟人,要么和企业有说不清的关系,开会表决时跟着董事长走,有风险的项目也不敢反对,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所以草案四十三条我觉得应该改一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独立外部董事,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与企业存在利益关联,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独立履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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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苍炎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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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05-13 , 来自:江苏省0==
五十条的第(十)条我觉得可以在拓展一下,不仅要把利益输送写进去,还要把暗箱操作也 写进去,比如:(十)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关联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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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ks_ke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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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05-13 , 来自:江苏省0==
第六十四条只说恶意串通损害国资的行为无效,这种行为不应该还要严惩嘛,建议把惩罚力度加上去,改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相关行为,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行为无效,依法予以撤销,造成损失的全额追偿,并从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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