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对法律规范形同虚设了么?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
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第三十五条 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外出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劝阻无效仍然携带犬只进入经营者、管理者决定禁止进入或者附条件进入场所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即时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此帖被ksren6542在2026-05-14 12:2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