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2006年10月入职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2018年5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2017年5月才开始为我缴纳社保,2006年10月至2017年4月全程未缴,该事实已由昆劳人仲案字〔2018〕5480号生效仲裁裁决书依法确认。
现在我申请补交2006年10月到2016年4月到社保,社保局说要判决书才能补交,依据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苏人社函〔2021〕50号第二条:
补缴3年以上社保,只要有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无任何规定,朋友们,有谁懂法律的,帮我看看我这个仲裁书难道不能说明我2006年到2017年的劳动关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