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了行政机关对不利行政行为负有告知义务,并对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作出了细化规定。
胡建淼:譬如说我颁发他一个行政许可证、我给他行政奖励,都对公民是有利的。但是我对他作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取消他的许可资格,或者把他列入黑名单,都是对他不利的。如果是不利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的时候,一定要告诉他,你对这个不服,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委员会由各级政府主导建立,吸收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承担研究行政复议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供咨询意见的重要职责。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复议委员会的履职形式,充分发挥“外脑”专业优势,助力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副局长 杨蔚莉:条例对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机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充分考虑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于不采纳的必须说明理由。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行政复议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等证据材料通过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在线提交,也可以邮寄或者当面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