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车上司机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其核心是以被保险人(车辆租赁公司)对第三者(司机郭先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本案中,郭先生驾驶车辆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死亡,车辆租赁公司对郭先生的死亡不负有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车上人员因疾病造成的自身伤亡,属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该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上司机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