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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观念里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天经地义的事
现实中,如果借款人突然离世
留下的债务是否由家人来承担?
如何承担?
陈某为了资金周转,于2023年向一家银行贷款共计27万元,并约定年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然而没过多久,陈某却意外离世,此后,这笔27万元的贷款一直处于逾期状态。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将陈某的四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他的妻子、女儿以及父亲、母亲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偿还陈某生前的借款本金27万元,以及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近30万元。
庭审现场
四位继承人对陈某的遗产
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
直接决定了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妻子和女儿当庭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陈某名下的全部遗产,因此两人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陈某的父母愿意继承儿子留下的遗产,因此,两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陈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银行主张罚息和复利的诉请,法官指出,罚息和复利本质上属于违约金的范畴,通常应适用于借款人主观故意违约的情形。本案中,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借款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约的行为,且此前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所以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的父母在继承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以及合同约定的利息,驳回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继承人对是否继承遗产享有选择权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继承人
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债务的情况
如果全体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
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必然免除?
来看这起案例
某银行与借款人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孙某某因病去世,共欠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0余万元。该笔借款由孙某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被告周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某银行起诉要求孙某某的继承人张某、孙某、宋某在继承孙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孙某某的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孙某、宋某虽然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但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抵押房产现由孙某、宋某两人实际居住,张某在孙某某去世后领取了孙某某的企业年金、保险金等。张某提交的公证书仅表明放弃了对案涉抵押房产的继承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放弃对孙某某其他遗产的继承权。故上述三被告在未将借款人孙某某遗产交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前,仍应在其管理和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原告的借款本息负清偿义务。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全部继承人应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则由全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继承人放弃继承就自然由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全部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只是消灭了全部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代表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灭,其作为遗产管理人依然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放弃继承的全部继承人应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继承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其依然系遗产管理人,仍需要承担在遗产范围内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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