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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租客触电身亡房东赔50万!冤不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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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9:30 , 来自:江苏省0==


租客在承租店铺内触电身亡

租赁合同中写明

“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房东就能完全不担责吗?

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2025年,王某租赁瓯某公司名下铺面从事熟食经营。双方合同除约定租期、押金等事项外,还载明:租赁期间,用电、用水按国家规范要求作业,如发生安全事故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某日中午,王某在挂烤鸭的房间内被电流击伤,随即联系电工维修。电工现场检查后指出电线线径太细,无法承载现有设备负荷,仅临时重新拉线并更换开关,并未消除根本隐患。不久,王某在处理冷冻冷藏柜时再次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发现,该店铺日常使用220伏电压,同时因熟食加工需要,店内还有380伏电压,用电环境复杂与线路老旧、承载能力不足形成反差,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案件审理过程中


瓯某公司拿出合同条款主张免责,承办法官释明: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瓯某公司作为房东和电力提供方,对出租场所公共线路安全负有巡查、维护和保障义务。王某曾多次反映跳闸、设备带电,甚至在事发当天就被电击伤过,这些信号足以让管理者认识到危险紧迫。但瓯某公司既未断电检修,也未责令停业整改放任隐患存在,存在明显过错,与损害结果形成因果关系。

经法官释法并出示证据,瓯某公司认识到自身管理失职,同意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瓯某公司一次性赔偿50万元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此负有责任。一些房东存在认识误区,以为在合同中加入“水电安全由承租人负责”等条款就能将风险转移给租客。实际上,这类条款不能免除房东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确保承租人用电安全,防范触电等事故发生,出租人应定期对电力线路和配电设施进行专业巡检,及时消除线路隐患,对有用电特殊需求的场所,须确保线路承载能力符合标准,切实履行法定安全保障责任。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时节

生产生活用电负荷攀升

触电、火灾等事故易发

大家一定要加强防范、提高警惕

这份安全用电指南请收好!

防触电指南





1.电气线路要有效接地,破损的电线必须立即更换。

2.不要用湿手触摸或用湿布擦拭使用中的电器。

3.插拔电源插头时,禁止暴力拉拽电线。

4.更换灯具时必须先关闭电源。

5.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且每个月都要测试一次,确保其能正常工作。

6.家用电器出现故障的,应找专业电工或送维修店维修,绝不可私自蛮干。

7.家用电器一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应尽快更换,避免因“超期服役”埋下触电、火灾等安全隐患。



电气火灾预防攻略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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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骑士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昨天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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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快乐阿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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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9:24 , 来自:江苏省0==
所以说有房么要么卖了,卖不掉就断水断电断气空关着,这才是最安全的,现在的法律规定太多太多了,中央有大法,省市有地方法,县镇有规定,老百姓搞不清东南西北,出事了那些专业人士就根据什么什么,然后老百姓只好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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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配香菜 昆币 +1 -来自昆山论坛APP 昨天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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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在线亮剑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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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10分钟前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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