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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新业态灵活多元的用工模式
在释放就业活力的同时
也催生了劳动关系认定模糊、
平台责任界定不清等一系列新问题
不打卡、按件计酬、成本自担,这样的快递员属于“员工”吗?
子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持续用工,注销前后的劳动关系主体该如何界定?
两起典型案例
告诉你答案↓
高自主性合作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2024年4月起,付某某为某货运公司提供快递配送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货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报酬按件计算,送快递为1元/件,其中0.4元在次日由某货运公司通过APP支付,付某某可提现,剩余按月结算。某货运公司与付某某均确认,付某某在工作中有以案外人宋某正、杨某豪、胡某伟的身份信息注册快递员账号进行快递配送的情况。付某某分别于2023年6月、2024年5月注册两家快递驿站。后付某某起诉请求某货运公司支付其自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3754元以及加班工资25500元。
法院认为,应对劳动关系本质进行综合、实质性的审查,甄别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的典型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关系三重从属性分别审查如下:
一是经济从属性较弱。从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可见,该结算方式有别于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工资支付方式。
二是组织从属性存疑。付某某在某货运公司做快递员之前,曾注册过两个快递门店经营快递业务,同时使用多名案外人账户进行派送与结算,对此付某某未作出合理解释。
三是人身依附性不强。某货运公司对付某某上下班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也无需考勤打卡,其人身自由受雇主意志约束较弱。
综合以上原因,法院判决驳回付某某的全部诉请。
子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持续用工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某家政公司通过运营小程序或APP为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并通过工单系统向家政服务人员派单。某家政公司在宁波设立子公司进行运营。杜某某等50余人受宁波子公司招录并签订《承揽协议》,协议约定家政服务人员无权拒绝系统派单,并接受考勤、制度约束等用工管理。2024年7月10日,宁波子公司注销登记,但某家政公司仍正常派单直至2024年8月底。2024年7月17日,杜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杜某某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某家政公司宁波子公司与杜某某虽签订《承揽协议》,但协议约定杜某某无拒绝派单权利,并接受考勤、制度约束等用工管理,可认定受到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家政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其宁波子公司,依法应承担注销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在宁波子公司注销后,杜某某与宁波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实际仍按原用工模式受某家政公司的支配性劳动管理,相应劳动成果也转化为某家政公司的业务收入,故应认定某家政公司在其子公司注销后与杜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杜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应由某家政公司承担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主体责任。遂判令某家政公司支付劳动报酬3400余元、赔偿工伤保险待遇61000余元。
并非所有新业态从业者
均与平台企业构成劳动关系
平台企业也不能通过注销
来规避用工责任
新就业群体在权益受损时
可根据纠纷类型、受损情况
以及自身与平台、企业的法律关系
选择恰当的维权路径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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