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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离职当天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还能算工伤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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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0:00 , 来自:江苏省0==

在职场中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关乎每一位“打工人”的切身利益

员工离职当天下班遇车祸身亡

公司称“已离职不算工伤”

那么,办理完离职手续

劳动关系就立刻终止吗?

离职当日受伤,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

来看这起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章某原系某公司员工,于2025年4月26日15时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在当天16时许批准其请求。当日17时31分许,章某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家中。途中,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2025年5月6日,章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章某已经完成了全部的离职程序,进行了工作交接,不再是某公司的员工。因此,章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在下班途中,故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章某死亡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

劳动合同终止以当日24时为准

事发时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本案中,章某虽然在2025年4月26日下午完成了离职程序,但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二十四时。因此,事故发生期间,章某与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章某的离职手续虽已办理完毕,但在离职当日的24:00前,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章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离职≠劳动关系立即解除

公司不能以“已走完流程”为由推卸责任

那面试成功当天就上岗

劳动关系是否已建立?

发生意外用人单位是否应赔偿?

来看另一起特殊的劳动维权案例




面试当天上岗不幸身亡,餐厅以未签合同拒担责

2025年10月9日,张某到某餐厅应聘服务员,面试成功后便开展餐厅桌椅清洁工作。不久,张某在工作中突然昏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亲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张某与餐厅在2025年10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餐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餐厅主张,张某未办理入职手续,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是在面试环节中进行操作展示,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张某的亲属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证实,张某走出办公室即已完成面试,并立即投入与服务员岗位内容相匹配的清洁餐吧桌椅卫生的工作。张某受餐厅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餐厅指挥管理,劳动工具由餐厅提供,劳动成果收益由餐厅取得。

从餐厅主管安排张某提供劳动那一刻,证实了餐厅对张某构成实际用工,也说明张某与餐厅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张某接受餐厅的安排,双方构成用工与被用工的事实。餐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仍属面试环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某与餐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实质要件“面试成功就入职”“上班第一天”“试用期”等用工期限绝非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期。用人单位应强化用工主体责任,及时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尽到充分的安全培训、指导和监督义务,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来源:尚法昆山




[ 此帖被普法小队长在2026-08-24 10:0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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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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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4:12 , 来自:江苏省0==
社区里经常有居民咨询劳动纠纷,这个案例可以拿来做普法素材。离职当天上下班途中出事算工伤,公司不能以“已办完手续”为由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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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昆山过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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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昨天 14:13 , 来自:江苏省0==
这个判例对打工人太重要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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