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分析认为,特产互换应当分为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特产互易没有任何关于价值的约定,也没有交易习惯来约束,则双方的互易可能构成单纯互易合同。对方不需要对价值不对等进行赔偿。
第二,如果互换特产前对互换特产的价值进行了约定,或者在互换特产的“圈子”里已经形成了互换特产的价值应当相等的交易习惯,那么在寄出特产的价值严重低于约定价值的情况下,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赔偿,但尚不构成诈骗。
第三,如果对方在互易特产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收到快递后立即拉黑,以不法占有为目的,这类情况下对方的行为在民事上可能构成欺诈,需要承担退还货物或者赔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