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分析】
摩托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突然转向横穿人行道,造成汽车驾驶人难以避让,是主动型过错行为。
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其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是缺失型过错行为。
汽车驾驶人处于持续运动状态,是被动型行为。
汽车驾驶人违反停车让行标识,是缺失型行为。
【责任分析】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本案例中,摩托车驾驶人有主动型行为,应付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有被动型行为且非静止状态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应付次要责任。
【给楼主的建议】
1. 事故发生时,摩托车驾驶人处于运动状态还是静止状态?如果事故发生时摩托车驾驶人正在骑行通过人行横道,则会被判定主要责任。如果摩托车驾驶人处于静止状态在人行道边缘等候,则付次要责任。这一点需要交警部门根据行车记录仪、现场勘查情况查明,不是楼主自己说了算的。
2. 对于达到摩托车标准的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时对方要求进行机动车鉴定是常规情况。以楼主所述,该电动车应当确属摩托车,不是电动自行车。楼主的愤懑和抱怨并不会改变这一事实,没必要纠结在这一点上,更没必要指责交警为什么不管。遵守法规是公民义务,交警只是执法者。此外,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该是你统战团结的对象,不要冲着交警出气。
3. 事故已然发生,就算机动车主被定责乃至涉嫌交通肇事罪,人死也不能复生,还会事实上导致受害者家属更难拿到经济赔偿。积极配合走流程,请一位靠谱的律师帮你打诉讼官司,尽可能多地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才是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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