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果主办方未尽到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即便主办方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由于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进行售后维权的权利,应属无效。
假如消费者不幸买到了“奇葩票”,可以先尝试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协商,看能否更换视野正常的座位。
如协商未果,应保持良好心态,采用照相、录像等方式固定好现场证据,还要保存好门票、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或直接前往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如前述方法均未解决,也可考虑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演唱会主办方对于“柱子票”等“奇葩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在主办方明示其授权票务代理机构的前提下,消费者与票务代理机构签订的票务合同直接约束主办方。
相比一些价格更亲民的音乐节等活动,演唱会的高票价本应带来更好的视听体验,但购买到“奇葩票”,会导致消费者的现场体验感直线下降,无法实现满足精神需求的合同目的,主办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票务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消费者购买门票的价款外,主办方还需赔偿消费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
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主办方在未提前如实告知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出售“奇葩票”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主办方“退一赔三”。
此外,《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主办方在宣传中对座次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相关行政机关认定为虚假宣传,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