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贾永立介绍,在实际案例中分多种情况,既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又要看他的客观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结合他们之前的办案经验,对于毒杀犬只的行为,基本上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受理报案然后立案侦查。
孙志强指出,如果投毒的地点是公共场所,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公共场所投毒,不仅可能危及犬只的生命安全,还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刚认为,向他人犬只投毒的行为,是否具有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危害性,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要求投放的物质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但在造成大量犬只死亡的重大财产损失情形下,投放物质哪怕对人类不具有毒害性,也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严重的判定,主要根据投放的次数、投放的数量、投放物质的毒害性程度、投放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来综合判定,并不是一概按照犯罪认定,情节轻微的可予以治安处罚。
当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投放对犬类和人类都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意图毒杀犬类,但是被人类误食时,一般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从重处罚,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将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