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农村不动产登记重要内容之一,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关键是对最核心要素“户”的认定。因此,厘清“户”的内涵和外延对不动产登记实践至关重要,这既可以保障农户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也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首先,《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从实践上看,农村农户土地耕种一般以家庭关系为基础,为方便耕种,提高效率,父子或成年兄弟等之间往往习惯将土地联合耕种,甚至共同承包,即农村习惯将户分为“小户”和“大户”。“小户”指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中“户”,功能侧重于社会管理。“大户”指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成员组成的“户”,功能侧重于农村经济管理。
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的认定,不宜简单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中“户”的内容为准,应尊重农户意思自治,以土地承包合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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