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白银某商业街附近,曾某、滕某两名孩童燃放鞭炮,出于好玩心理,将点燃后的鞭炮扔进了化粪池井盖内,结果引燃下水道内的沼气,导致爆炸发生,两人均受伤住院抢救。
受害人曾某将滕某及其监护人、白银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滕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2万元;白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6万元,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曾某、被告滕某及其监护人、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滕某与原告一起玩耍时将燃着的爆竹扔进化粪池小孔,导致爆炸发生,致使凑前围观的原告受伤。滕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该责任由滕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
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人流密集的商业街公共区域,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服务。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周围无明显的警示标志,且对禁放期管理区域发生燃放爆竹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疏于巡查,也无证据证明对化粪池沼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爆炸隐患,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事发前曾某母亲与滕某母亲走在两孩子身后,但未发现并制止两孩子玩鞭炮的行为,属监管不力。且曾某应知滕某向窨井扔鞭炮行为的危险性,不但不阻止甚至主动凑前,对受到损害也有一定过错。
法官表示,滕某实施侵权行为,滕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曾某及其监护人监管不力,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