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搬迁房屋的补偿 L[D<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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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采样评估,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数为: w1Xe9'$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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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住宅:1982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28090元/平方米;汽车库:9020元/平方米;自行车库:7070元/平方米。 5DI&pR1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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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库的补偿:按车库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9'My/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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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搬迁补偿费、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等 (}4]U=/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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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迁过渡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实行自行过渡的,房屋搬迁部门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交付前,房屋搬迁部门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sTb@nrR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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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迁费补偿标准。搬迁补偿费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B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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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被搬迁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费。对住宅房屋被搬迁人按二次搬迁发放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q83!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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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被搬迁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费。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由搬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I2N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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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到被搬迁人得到安置之月后顺延3个月为止。 gK6_vS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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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完成搬迁(腾房交地)之日起,至得到安置之月止(以书面通知交房时间或公告交房截止日期为准)。安置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不超过40个月。 :~ ; 4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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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被搬迁人(住宅)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搬迁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搬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自延长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n!7'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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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搬迁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K]R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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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搬迁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ZXd|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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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腾房交地之日始至产权调换房交付前,按停产停业的实际时间给予补偿(每十二个月结算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十八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Yo^9Y@W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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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用途、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面积,按工商登记或备案面积认定,否则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租赁经营的,以租赁合同上明确的租赁面积认定。工商登记、备案面积与租赁面积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bk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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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搬迁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搬迁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但被搬迁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至房屋被搬迁时的,可给予一次性支付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t9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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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偿对象为被搬迁人。 "P9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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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搬迁房屋的奖励及补助 6jpfo'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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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迁房屋补偿奖励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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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奖励标准:搬迁住宅房屋的,按被搬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25%(补偿奖励系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pY"&=I79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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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奖励标准: V=-hq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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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住宅房屋的,按被搬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30%(补偿奖励系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q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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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商业用房的,按被搬迁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40%(补偿奖励系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p/4}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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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住宅、商业)搬迁奖励标准 -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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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搬迁部门公布的三个月搬迁奖励期限内,被搬迁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交地)的,每户奖励5万元,超过三个月腾房的,不得享受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