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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乘客在公交“站立禁区”遇车祸身亡,责任谁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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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0:37 , 来自:江苏省0==

为保障乘客安全

公交车内通常设有禁止站立的区域

若乘客站立在该区域发生车祸

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的一天,杨某乘坐由欧某驾驶、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前往某城区,由于乘坐时车内满载,杨某选择站立在公交车“站立禁区”区域

15时许,胡某酒后驾驶的小轿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与对向的公交车发生猛烈碰撞。事故造成包括杨某在内的9人受伤,杨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交警部门认定,小车驾驶人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欧某及车上乘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的家人将某运输公司、司机欧某等诉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核心在于客运合同关系中

承运人与乘客

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承运人负有无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某运输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事故是第三人胡某全责所致,某运输公司也需先向乘客家属赔偿,之后可向侵权人胡某追偿

乘客对自身安全亦负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站立禁区”的警示标识具有认知能力,理应知晓站立在该区域(通常是车辆前部、靠近驾驶室或车门处)在车辆行驶、转弯或急刹时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杨某选择站立于禁站区域,属于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由承运人某运输公司对杨某的死亡承担85%的主要责任,杨某自身承担15%的次要责任。司机欧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站立禁区”的设立目的是提醒乘客远离车门,防止发生危险。公交车辆上的“站立禁区”通常位于车门附近,是车辆行驶中最不稳定的区域。

对乘客而言,当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时,乘客享有安全抵达的权利,也需履行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主动避开这些区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

对运输企业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这不仅需要设置清晰的安全标识,更需要主动管理,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

此外

春节渐近,春运模式已开启

提醒广大驾驶人、骑行人、乘车人

回家的路再急,安全都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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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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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昨天 12:07 , 来自:江苏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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