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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坑了!
买车险时赠送的现金券
还没用店就停业
昆山法院刚判了!
近日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因“赠送现金券”
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判决明确:名为“赠送”
实为“约定”
经营者不得随意撤销承诺
2021年
张先生在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
并连续三年通过该公司
购买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
选择特定保险套餐后
公司先后赠送张先生多张现金券
作为回馈老客户的续保优惠
总计价值1500元
可用于保养维修抵用
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该券无任何使用限制
可随时到店消费
左:首次投保及续保所赠送的全部现金券
右:张先生所选续保套餐
然而到了2024年底
当张先生持券
准备去某汽贸公司保养车辆时
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业失联
张先生认为
对方单方终止服务构成违约
故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某汽贸公司
退还现金券未使用金额15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这类“赠送”的现金券
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是商家可以随意撤销的“恩惠”
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凭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这些现金券虽形式上为“赠送”,但实则与消费者连续投保、选择相应保险方案的行为紧密相关。消费者在选择续保时,已经将商家承诺的现金券优惠纳入整体的消费选择考量,其支付的保费中包含对后续服务的合理期待。
因此,该现金券属于基于消费关系而有偿取得的预付式消费凭证。
商家以赠券作为促销手段
吸引客户续保
即应承担按约提供服务的合同义务
现被告公司单方面停止经营
且未提供任何替代的履约方案
导致张先生持有的现金券完全无法使用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且不适于强制履行时,当事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并返还相应款项。
最终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某汽贸公司
退还原告张先生1500元
一审宣判后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这个案件进一步明确了
预付式消费凭证的法律属性
强化了经营者的诚信履约责任
为广大消费者
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有助于引导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小伙伴们
你们有遇到过类似事情吗
欢迎评论区聊一聊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等
昆山论坛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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