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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州房金〔2026〕24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个人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50万元,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200万元。
主要内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 问:缴存人李某家庭之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我市房产A和B,且均已结清,2026年6月购买房产C,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利率多少?
2. 问:缴存人李某家庭之前购买了我市W区房产A和B,均已还清贷款,2026年6月购买W区房产C,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利率多少?
3. 问:缴存人李某家庭之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房产A和B,使用商贷购买了房产C,现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可以为房产C办理“商转公”贷款吗?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
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二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购买新建“两智一全”等改善型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50%。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以其中最高可上浮比例为上限。
符合第三、四条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
享受额度上浮优惠不受次数限制
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
上浮比例可叠加计算
问:缴存人王某家庭购买我市二星级绿色建筑A,且该项目已实施现房销售。王某家庭基础可贷额度为150万元,相较原政策,王某家庭可以多贷多少?
答:在原政策规定下,王某家庭适用绿色建筑贷款支持政策,可贷额度可以上浮20%,实际贷款额度为180万元。
政策调整后,王某家庭可适用“绿色建筑+现房”的叠加支持政策,实际贷款额度为255万元,贷款额度增加了75万元。
主要内容: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新建具有住房功能的现售产权公寓(以下简称产权公寓),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总房价的30%,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土地剩余使用期限。购买产权公寓、偿还产权公寓公积金贷款本息,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1.上文所述产权公寓均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新建具有住房功能的现售产权公寓。
2.产权公寓公积金贷款是指纯公积金贷款,不含组合贷款。
3.产权公寓其他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条件、业务办理规定同购买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属于下列情形的,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均可提取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
4.患重病。
主要内容: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支付契税,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关**(证明)开出当月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个人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办理要件:支付契税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有效期两年),以及与缴存人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问:缴存人赵某夫妻于2024年8月购买我市新房A,缴纳契税3万元,并办理了购房提取。2026年6月,可以再以支付A房产契税为由申请提取公积金吗?如果可以,可以提取多少钱?
答:可以。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关**(证明)开出当月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主要内容: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关**(证明)开出当月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个人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办理要件: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有效期两年),以及与缴存人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问:缴存人赵某夫妻于2024年8月购买我市新房B,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5万元,并办理了购房提取。2026年7月,赵某夫妻可以以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由申请提取公积金吗?如果可以,提取金额为多少?
答:可以。提取金额不超过相关**(证明)开出当月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个人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受理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6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贷款提取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来源:苏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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