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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国第18个“全民健身日”
全民健身热潮下,越来越多人
走进健身房、走向户外山野
但运动中的法律“坎儿”也随之而来
若遇到这些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
个别健身房在售卖私教课时会使用“霸王式”的格式条款,例如约定“费用不退”“人身受损与健身房无关”等等,以此来减轻或免除己身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此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在签订私教课合同前,务必要研读每一项条款,同时要求健身房出示教练资质,避免无证教学,勇敢对一切不公平、不合理条款说“不”,让自己的健身之旅有效又安心。
近年来,老人、孩童群体参与健身的意识不断增强,随之而来的是对公园、社区等地的公共健身器材需求持续上涨。但实际上这些设备器材若没有定期维护、检查,安全隐患就会成为大家健身路上的“绊脚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共场所或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对其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妥善维护,确保公众安全。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部分商家为了销售商品,不惜利用健身人群对好身材的追逐,在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甚至编造莫须有的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一旦发生上述情形,购买者可在保留证据后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法院主张维权。同时,也可及时将该情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在健身房健身时受伤,首先需要明确是因何受伤,也就是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主要会对以下因素进行考量:健身场所管理者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健身者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若是因工作人员指导不当、锻炼器材存在问题等原因受伤,则健身场所管理者一般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则应直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意外受伤后谨记三步:固定证据、与责任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户外的魅力在于探索,而安全和规则是探索的前提,每一次户外运动都应当备好“规则指南”再出发。首先,户外运动的组织者(领队、发起人)对参与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时,组织者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若组织者未尽到该义务并造成他人损害,可能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若户外“搭子”遇险,同行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相互救助的义务。
户外运动还需切记不可擅自进入未开放、未开发区域,若因此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倘若在户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还可能面临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全民健身,法治同行
让我们一起走出家门,走向户外
在运动中解锁快乐
在法治护航下拥抱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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