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平台公司的注册驾驶员,2023年10月起在上海驾驶网约车。该平台在某保险公司为名下的驾驶员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并附加了“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规定理赔金额为60万元。
根据平台订单记录显示,李某每天早上6时左右开始接单,直至晚上10时才结束当日营运。
2023年12月23日15时54分,李某完成一单后,驾驶车辆到快速充电站充电。下车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在2分钟后倒地,最终于16时23分猝死,年仅44岁。
李某家中有70余岁的父母、妻子以及3个未成年子女,子女最大的16岁,最小的8岁。6位亲属认为,李某系在从事网约车运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司机猝死赔偿”理赔条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理赔的条件是司机在驾车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而李某猝死时,车辆因为充电正处于静止状态而非行驶期间,不符合理赔条件,所以拒绝赔偿。
因此,6位亲属作为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