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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
披着“科技创新”的外衣
利用“虚拟货币”“人工智能”等概念
包装投资骗局
部分投资者轻信“高收益”宣传
盲目投资,最终血本无归
前不久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因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
明确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投资者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2024年6月,小潘(化名)经张先生介绍,得知了一个能获利颇丰的投资平台,遂动了投资的念头。经张先生推介,小潘向谭女士转账32000元,委托其代为购买平台的“U币”进行投资。随后,小潘又在张先生的指导下,用这些“U币”购买了一款为期仅6天的投资产品,合同显示到期后可拿回本息共计41600元。不料投资到期前平台突然关闭,小潘本金尽失。
小潘认为,投资是张、谭二人牵线并协助操作,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小潘将张先生和谭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委托理财关系,且案涉虚拟货币投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驳回小潘全部诉讼请求。小潘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已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小潘通过非法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其投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因此,其基于无效行为所产生的所谓“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他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小潘投资虽通过张、谭二人提供信息、协助,但三方从未就委托理财的核心条款达成任何约定,既无书面授权委托,也未明确关于风险承担、收益分配,因此不构成法律认可的委托理财关系,张、谭二人无需为小潘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严禁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广大群众切勿贪图高额收益参与此类投资。
2. 投资理财必须严守合法底线
面对朋友推介、网络宣传的陌生高息平台,务必保持高度警惕,核实平台资质与投资标的的合法性。
3. 牢记风险自担原则
对于法律明确禁止或定性为非法的金融活动,投资者因参与而造成的损失,依法需由自身承担。
4. 积极举报维权
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除了警惕虚拟货币的陷阱
还要看清“AI理财”背后的猫腻
AI技术是提升信息效率的工具
而非“精准预测市场”的神器
凡是承诺“稳赚不赔”的项目
都极有可能是骗局!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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