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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金融教育宣传周丨投资虚拟货币血本无归,能起诉介绍人要回钱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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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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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5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

披着“科技创新”的外衣

利用“虚拟货币”“人工智能”等概念

包装投资骗局

部分投资者轻信“高收益”宣传

盲目投资,最终血本无归

前不久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

明确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投资者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小潘(化名)经张先生介绍,得知了一个能获利颇丰的投资平台,遂动了投资的念头。经张先生推介,小潘向谭女士转账32000元,委托其代为购买平台的“U币”进行投资。随后,小潘又在张先生的指导下,用这些“U币”购买了一款为期仅6天的投资产品,合同显示到期后可拿回本息共计41600元。不料投资到期前平台突然关闭,小潘本金尽失

小潘认为,投资是张、谭二人牵线并协助操作,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小潘将张先生和谭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委托理财关系,且案涉虚拟货币投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驳回小潘全部诉讼请求。小潘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1
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损失需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已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小潘通过非法平台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其投资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因此,其基于无效行为所产生的所谓“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他人追偿。

02
委托理财需依法合规,仅提供信息协助不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中,小潘投资虽通过张、谭二人提供信息、协助,但三方从未就委托理财的核心条款达成任何约定,既无书面授权委托,也未明确关于风险承担、收益分配,因此不构成法律认可的委托理财关系,张、谭二人无需为小潘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重要提醒





1. 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国家严禁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广大群众切勿贪图高额收益参与此类投资。

2. 投资理财必须严守合法底线

面对朋友推介、网络宣传的陌生高息平台,务必保持高度警惕,核实平台资质与投资标的的合法性。

3. 牢记风险自担原则

对于法律明确禁止或定性为非法的金融活动,投资者因参与而造成的损失,依法需由自身承担。

4. 积极举报维权

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活动,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广大金融消费者

除了警惕虚拟货币的陷阱

还要看清“AI理财”背后的猫腻

AI技术是提升信息效率的工具

而非“精准预测市场”的神器

凡是承诺“稳赚不赔”的项目

都极有可能是骗局!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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