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市人社局接劳动者黄某反映嘉兴朋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收取押金问题,市人社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单位将劳动者黄某派遣至昆山某包装工业有限公司工作,并以收取住宿押金等名义向劳动者黄某收取185元。另在调查中发现,该单位以收取住宿押金等名义向张某某等3名劳动者各收取180元。故该单位共计收取4名劳动者费用725元,人均收取金额181.25元。经市人社局责令后,该单位将上述费用如数退还4名劳动者。
该单位以收取住宿押金等名义向黄某等4名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社局于2026年10月23日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习惯用押金防止人员流失,以为收点钱就能把人“稳住”。但法律红线很清楚:劳动者的钱,不是企业的流动资金;收得越多,罚得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