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甘女士通过某招聘平台了解到,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招募短视频带货主播。经过面试和线下培训,甘女士与该公司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免费提供短视频直播带货技巧、视频剪辑、货盘资源等培训,甘女士培训合格后开展直播带货合作,按60%比例获取销售分佣,甘女士需缴纳6000元“货盘保证金”,且须在一年合同期内完成累计10万元实际带货成交额,方可全额退还。
签约当日,甘女士支付了保证金。随后,她被拉入运营指导群,开始接受线上录播课程和账号运营指导。然而,作为毫无经验的素人主播,甘女士的账号运营并不顺利。按照公司要求持续发布视频数月,粉丝数始终未能突破100人,远未达到微信视频号规定的1000粉丝带货准入门槛。在此期间,甘女士未获得任何收益,也未实际开展过直播带货。甘女士在多次沟通要求退还保证金被拒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保证金。
传媒公司称保证金用于防止对方跳单,也是怕对方懈怠不干,是为了督促对方。6000元的金额主要是依据公司运营成本进行估算,覆盖公司的成本费用,主播未完成带货任务属于单方违约,依据合同条款无需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甘女士未按约定带货构成违约,判决合同解除但驳回了退还保证金的请求。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