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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年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汽车。随后岳先生除了10万元现金彩礼外,还向林女士转账48万元,为其购入宝马牌汽车。好景不长,2022年1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但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岳先生无奈之下将林女士起诉至法院。 原被告主张: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21年11月10日向被告转账彩礼48万元,被告使用该笔款项为自己购买机动车宝马X3一辆,至今一直被被告占有使用。对于原告方说48万元是彩礼的说法,被告方表示不认可。48万元系原告主动要求转给被告,而非被告向原告索要,录音也可以证实原告自认48万元是一般赠与,被告购买宝马牌车一辆是在确定恋爱关系第二天为表达爱意等原因的赠与,不是彩礼。被告林女士认为48万元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退回。 法院认为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8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 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 ,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 ,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 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案涉的宝马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宝马牌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 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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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毛1234577:我想问问轧**期间的大额转账,现金,算赠与吗? (2023-02-2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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