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有关部门在周末百忙之中响应我们的诉求,但是处理的结果实在差强人意。
回电人员以,没有拍摄到对方车牌为由,无法使其认责。
本来对方逆行从我的右侧出现,就处于视觉盲区,加之晚上,行车记录仪只能拍摄到灯光辐射范围之内,由于对方车速过快,行车记录仪牌照录像部分残影,确实分辨不清准确牌照。但我已提供准确时间,准确地点,准确汽车品牌,准确车型颜色,且事发地点百米范围内就有监控,难道不够间接指控对方违法犯罪事实?
我还是有行车记录仪的,这要是换做其他车主,无行车记录仪或设备损坏,无法提供现场视频,那么对方违法的事实就不能体现?任其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