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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昆政规〔2023〕3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中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所需材料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2016〕72号),我市取消积分落户政策。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套住宅不动产权证明(含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与直系亲属共有、租赁房屋);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累计居住3年及以上);
(四)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为苏州市,在缴且连续缴纳3年及以上);
(五)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六)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落户的书面意见;
(七)随迁人员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四、租赁住房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落户后,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关于《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说明
《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已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原定公示结束期为2023年4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8条,采纳16条。2条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因与上级政策文件衔接时间紧迫,结合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现提前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特此说明。
昆山市公安局
2023年4月12日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昆山共采纳了16条意见建议昆山落户条件再放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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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在刚刚发布的这份正式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条件从原来的昆山,放宽至苏州市范围!
这样一来
符合昆山落户条件的小伙伴就更多了!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2016〕72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政策。
三、在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本市。
具体落户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昆山实际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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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浦群众:来个课代表总结下,这些行文看着累 (2023-04-1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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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tten2021:啥,不需要房东同意就可以落户了? (2023-04-1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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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太阳:无房也可以迁户口算户籍生上学了? (2023-04-1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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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刹:上午刚去派出所问了。。他们还没收到消息。。就看这次的信息传递需要多久了。。4/13 公布。几号老百姓可以实际去处理 (2023-04-1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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