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储存80吨易燃易爆液体
储罐压力及液位感应器阀门处关闭状态
压力、液位重要控制参数失管、失控
……
万一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昆山揪出一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近日,昆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DMF),设计储存80吨,为易燃易爆液体。该储罐压力及液位感应器前端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导致储罐控制柜无显示数据,其压力、液位重要控制参数处于失管、失控状态。
压力、液位感应器前端阀门如果关闭,储罐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压力、液位将不在控制状态,一旦储罐内危险化学品存在超压或者超液位罐装的情况,储罐可能发生泄露,甚至爆炸的严重后果。
同时,执法人员在核对罐区安全设计诊断报告时,发现报告描述储罐的液位、压力、温度等自控系统集中设置并接入中央控制室,而企业实际未设置中央控制室,储罐实际也无温度控制系统。相关评价机构涉嫌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置决定书,要求企业暂停使用该失管、失控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对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同时,对相关评价认证机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开展立案调查。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属性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储存
然而仍有企业存在
安全意识淡薄、储存不到位等问题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实在该罚!
最近
昆山各区镇也在加强安全排查
多家企业被当场揪出问题!
近日,巴城镇现通报
4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3起!
↓
01 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4月11日,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无法提供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台账资料。
该企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月17日,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精密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间有一名工人正在进行吊装作业,但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03 某电子公司未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月17日,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企业员工花名册显示2023年该企业有2名新进人员,但企业无法提供上述新进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考核材料。该企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前不久
陆家镇发现2起委外违法行为
对发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承包企业
进行“一案三罚”处理!
↓
01 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某厂未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陆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安全网格员反映称,昆山市某专件厂将厂区的厂房改造工程发包给江苏某建设公司,该建设公司员工朱某某、饶某某在进行更换排烟窗登高作业(掉落基准面3米左右)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该专件厂作为发包单位仅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口头培训,未组织进行安全交底,且未要求承包方履行危险作业相关审批手续,未对承包方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执法人员经法定程序调查处理,对江苏某建设公司处以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昆山市某专件厂处以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该厂主管人员蒋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某园区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陆家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安全网格员反映称,昆山某园区将其厂区的三栋厂房的屋顶防水工程委托给某建设公司,双方有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方昆山某建筑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未给临时工刘某某和吊车司机李某某发放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并未监督作业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执法人员经法定程序调查处理,对昆山某建筑公司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园区所属公司处以罚款4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园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某处以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立夏以后
昆山气温逐渐升高
安全生产也变得尤为重要
希望所有企业引以为戒
抓牢抓好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