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和《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养犬登记,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收容犬只,扑灭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防疫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污染环境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需要的经费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十二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大型犬只的标准和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犬个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或者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